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中的审批行为,明确学校财务支出的内部流程、决策程序及审批权限,明晰审签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学校所有部门及经济活动。
第三条 相关人员职责。
(一)业务经办人为审批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对所经办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承担责任。
(二)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部门负责人”)作为所在部门财经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财经工作负直接责任。对本部门经费支出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核, 对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负直接责任。
(三)审批人为审批支付的决策人,对审批支付承担决策责任。
(四)财务审核人员对报销单所列经济事项进行形式性审核,负有审核其形式上是否符合学校和国家的财经制度要求的 责任,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准确性承担审 核责任。对不合法的报销事项,财务人员应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手续不完备的事项财务 人员应该退回并要求更正或补充。
(五)各相关人员应按《重庆财经职业学院经济责任制暂行规定》的职责范围严格履行相关职责。如果不履行职责,严格按有关规定追责。
第四条 签字的基本要求。
(一)明确表明态度,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笔(或签字笔) 在反映经济事项的文件上明确签署意见。
(二)本人署名及签注日期。
第五条 经费审批的形式。
(一)负责人审批。具备经费审批权限的人员依照本办法中审批权限的规定(见表1),对职权范围内的经济事务独立发表处置意见。
(二)集体会签审批。大额度资金使用达到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定的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经党委会集体做出决策,报销时附相关党委会会议纪要,按本办法规定权限范围审 批。
(三)负责人互签。具备经费审批权限的人员为经济事项的经办人时,其经费支出的审批应由本单位其他负责人签注意见。部门负责人经办的经费支出由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二级学院书记、院长经办的经费支出,在经费审批权限内互签;校领导经办的经费支出按本办法中审批权限的规定审批。
(四)代理审批。具备经费审批权限的人员因故不能行使权力,应当委托其他负责人代行经费审批权。需进行经费审批代理时,委托人应将代理人姓名、代理期限以及其他事宜及时地书面通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将委托证明原件作为第一次代签业务的附件备查。
第六条 经办人员在办理审批手续前应当全面清理能证明经济事项真实性的全部原始材料及事项附属资料,做到完整、规范和合法,并按照学校财务部门的统一规定粘单并署名,以示对其承担经济责任。
第七条 涉及物资或服务采购事项报销时应按规定进行验收;涉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采购的办理资产入库手续;达到《重庆财经职业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事项提供履行采购与招标的手续。
第八条 经费审批程序应当根据经济活动的具体形式确定,一般为: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财务审核、分管业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
第九条 经费报销必须通过具备经费审批权限的人员审批后,方能在财务部门报销。未履行完审批手续的财务部门应拒绝支付。
第十条 经费支出的审批。
(一)单笔金额审批权限如下表1。
(二)二级学院涉及党务、学生工作业务的支出,应由二级学院书记、院长会签。
(三)科研项目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主持人)签字后,按表1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科研项目管理部门为科研服务中心。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财经职业学院经费审批办法》同时废止。